(2015年5月24日陕西中医药大学校董会成立暨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陕中大党办〔201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校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促进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快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新体制,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学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章程》要求,成立陕西中医药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校董会”)。为了规范校董会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董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校董事单位及校董事与学校建立紧密、稳定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基金、支持陕西中医药大学建设与发展的合作办学组织形式,是学校和社会各界进行沟通、交流的平台。董事会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重大改革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进行审议、指导和监督。董事会将遵循“资源共享、合作发展”的工作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第三条 校董会根据国内外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需要,深化学校教育体制和机制改革,积极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形成以校董事单位和校董事影响力为依托,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多层次、宽领域的共建机制,全面推进学校社会化,实现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形式支持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校董会的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咸新区世纪大道陕西中医药大学校本部院内,邮政编码:712046。
第五条 校董会由热心中医药高等教育事业并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行政部门、共建单位、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著名学者,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机构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所组成。
第六条 校董会由常务董事、董事组成。校董会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设主席1-4名、执行主席1-2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2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七条 校董会主席、副主席、常务董事、董事由校董会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产生,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提议、主席会议决定提前换届或推迟换届。
第八条 校董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安排校董会会议,联系校董会单位与成员,负责处理校董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校董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事务。
第十条 校董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各方代表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表决等形式形成共识。
第十一条 校董会全体会议之前召开校董会主席会议,研究校董事单位代表的增补情况,审议校董会年度工作报告、确定大会议程及其它事项。执行主席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席会议,商议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校董会全体会议,应向校董会秘书处请假或委托代表人出席。校董事因故退出校董会,应书面报请主席会议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校董会闭幕期间授权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对校董会负责,各校董事单位可派一名联系人与秘书处保持联系,共同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校董会及校董事的权利
(一)听取学校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选举校董会主席、副主席、常务董事和董事。聘任校董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制定和修订校董会章程,审议吸收新校董会成员,安排校董会相关事务。
(三)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对学校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毕业生就业、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和产业发展等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密切联系社会,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五)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六)设立校董会基金,基金由校董事单位及校董事个人提供和筹集,校董会基金纳入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其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应遵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章程》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校董会秘书处(对外合作发展办公室)每年应向校董会汇报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七)校董事单位和校董事委托的培训或讲学优先安排,根据校董事单位和校董事需要建立人才兼职互聘制度;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权利。
(八)享有使用学校图书资料、实验设备与医疗保健优先的权利;经校董事单位和校董事推荐的学生,符合招生条件者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校董会和校董事的义务
(一)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陕西中医药大学,联络社会各界热心高等教育的人士,为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产业发展等各项工作提供信息资料,支持学校全面发展。
(二)积极推荐国内外专家学者在学校兼职,开展讲学、科学研究、参加学科建设等活动,推荐年富力强、学有所成的专业人才来学校工作。
(三)全力支持学校建设,提供支持学校发展的基金或设立奖学基金,投放先进仪器设备,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四)协助和配合学校申报完成各级各类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与学校共同组建医药及健康产业联盟,促进学校与国内外大型企业、政府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合作。
(五)积极为学校师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提供基地和机会,为学校学生就业提供机会、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的义务
(一)定期向各位校董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加强信息交流,认真听取校董会(董事)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所提意见的处理结果。
(二)学校优先向各校董事单位推荐、选派各类优秀毕业生,并提供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等各项服务。
(三)学校优先向校董事单位转让科技成果,积极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优先向校董事单位提供科技咨询、科技信息和科技服务。
(四)学校为校董事单位职工优先提供医疗保健、健康咨询服务,为子弟就学和成才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五)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校董事或校董事单位,学校将其录入校史或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陕西中医药大学首届校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陕西中医药大学校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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